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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南昌,一家养鸡场的老板常年用剩菜剩饭喂鸡。但在一次城管巡查中被制止,并指责老板没有相关证照和许可证明。

最终,老板被要求停止非法收运厨余喂鸡的做法,并被处以3000元罚款。

这件事乍一看十分不合理,用剩饭剩菜喂鸡是农民常见操作,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这种做法确实是违规的。

让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城管有权罚款3000元吗?是否存在“量刑过重”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或者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根据案件事实,城管是否具有对张老板罚款3000元的行政权力,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城管的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权限或者超出权限范围,那么对张老板罚款3000元是不合理的。如果城管有相应权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那么罚款张老板3000元就够了。

事后,城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解释了这一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经营许可证,而泔水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因此,此事虽然看似违反直觉和常理,但规模养殖和自己养鸡自家吃确实是两个概念,前者要对广大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负责,自然也得提出更高要求。

你认为这次事件城管处理得当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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